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调兵山市 调隆路施荒地5楼*号。 被告:赵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调兵山 市永城时代*单元*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赵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斌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 诉讼费10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聂 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克江 书 记 员  王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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