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三都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三都县周覃镇新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NJXH6L。
法定代表人:林智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伟,男,住贵州省麻江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凯,男,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龙安祥,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周,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都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下称正邦公司)诉与被告龙安祥以及龙安祥反诉正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在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时,反诉原告龙安祥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正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时,反诉原告龙安祥在庭审中申请撤回反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三都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反诉原告)龙安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龙安祥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652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三都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6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龙安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