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行政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70099302Y。 负责人:赵晓辉,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郏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亚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黄亚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新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