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红梦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缇香公馆一单元1门1519号。
法定代表人:马雨萱,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畅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富强楼社区3-1号楼3层156-1房间。
法定代表人:孔维畅,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红梦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畅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北红梦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