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道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8月9日被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严慧丹,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道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运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道江及其辩护人严慧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3日4时许,被告人程道江酒后驾驶京小轿车途经离潮莞高速镇隆入口附近的一处交叉路口处时,由于车发生故障便在车内睡着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程道江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0.8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斟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程道江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道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程道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程道江是初犯,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如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明显,且未因其犯罪行为造成任何严重社会后果,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日4时许,被告人程道江酒后驾驶京小轿车途经惠阳区镇隆青草窝潮莞高速入口附近路段时,因车辆发生故障而停在路上,被告人程道江在车内睡着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程道江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0.8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惠阳交警大队接处警110处警单,到案经过,人员电子档案,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镇隆中队民警陈某斌、林某斌自述,证人王某、杨某证言,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方位图,被告人程道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道江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程道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程道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经司法部门调查,适宜对被告人程道江实施社区矫正,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道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