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谢圣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职权执行被执行人谢圣来申请支付令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皖1003执475号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有价证券、无住房公积金,其名下车辆已无处置价值。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予以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