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方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红头岭1号天宫大厦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NDA443E。
法定代表人:蒋金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红,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玮,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雷云,汉族,身份信息不详,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方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方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方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