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方武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孟天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方武军与被告孟天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4000元并支付自2005年9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共计880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方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天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08年8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104000元,借款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交付借款,被告应在原告催讨后及时返还借款。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孟天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武军借款10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孟天顺负担。

原告方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孟天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正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刘琦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