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赵屯乡赵屯村。

法定代表人:姜厚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成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郑玉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徐邦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于男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成权、郑玉波、徐邦鹤、于男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徐成权、郑玉波、徐邦鹤、于男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成权名下位于瓦房店市××街××号房屋(权证号:辽(2018)大连瓦房店不动产权第09x号)。本院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经过两次拍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即777546元抵偿本案被执行人徐成权、郑玉波、徐邦鹤、于男男以及(2021)辽0281执*号案件徐邦录、于男男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徐成权名下位于瓦房店市李官镇繁荣街42号房屋(权证号:辽(2018)大连瓦房店不动产权第0x号)作价77754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抵偿本案被执行人徐成权、郑玉波、徐邦鹤、于男男以及(2021)辽0281执*号案件徐邦录、于男男欠款。瓦房店市李官镇繁荣街42号房屋(权证号:辽(2018)大连瓦房店不动产权第09x号)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瓦房店市李官镇繁荣街42号房屋(权证号:辽(2018)大连瓦房店不动产权第0x号)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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