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丽,女,回族,生于****年**月**日,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被告:重庆远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759292061K,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5-3-8-3号。

法定代表人:孙维琼,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2717F,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5-1、5-2、5-3、5-4、5-5、5-6。

法定代表人:丁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书明,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潇漫,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荣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杨国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四川省金堂县人,住四川省金堂县。

第三人:代小波,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章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系代小波之朋友,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丽诉被告重庆远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张荣生、杨国明、第三人代小波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马丽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因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已经垫付马丽劳动报酬款1400元,所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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