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1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
被执行人成都天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清。
审理经过
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成都市天鹅实业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2)青羊经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10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800000元。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2)青羊经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