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苏绍雄,男,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疏勒县。 被告:易敏,男,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住疏勒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绍雄诉被告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苏绍雄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绍雄以被告已支付借款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绍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绍雄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贺阳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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