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培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莹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联美家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金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培臣因与被上诉人李莹莹、美联美家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宋培臣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培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宋培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公告费600元,由宋培臣负担(已支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宋培臣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