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响利,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任则聪,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响利与被告任则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响利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响利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响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王响利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扎 西 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国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