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县金星制钉厂,住所地任县邢湾镇南张村。

法定代表人:孙社平,公司董事长。

被告:方孝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福建省南平市滨江南路文武五金门市。

被告:方孝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福建省南平市滨江南路文武五金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县金星制钉厂与被告方孝文、方孝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任县金星制钉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孝文、方孝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任县金星制钉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的货款2733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7日被告方孝文以其弟弟方孝武名义从我厂订购一批装潢用钉,分别为地板钉0.2kg*25盒、40型号20件(单价25元)、50型号100件(单价25元)60型号100件(单价25元)70型号100件(单价25元)80型号20件(单价25元)100型号20件(单价25元)金星钢排钉9排*40支、50型号100件(单价76元)64型号26件(价格96元)9排*27支、38型号100件(单价34.8元)50型号100件(单价47.6元)以上共计货款:27336元。该批货通过邢台大地快运车队的车牌号为冀E×××××号物流车运往被告指定门市。该批货物送到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指定账户汇款或给付现金,经多次催要被告答应付款或退货,但没有实际行动。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方孝文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称,2012年11月,本人受托电话联系原告购买一批五金配件,约定当年12月交货。据悉原告逾期次年5月交货。期间,本人于2013年春节前辞职。故后续情况不了解,且本人未实质收到货物(希望原告能提供证据)。鉴此,本人与原告所述货款纠纷无关联性。

方孝武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本人与原告的该货款纠纷无任何瓜葛,请原告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其将货物发货给被告,但被告没有向其指定账户汇款或给付现金,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连带偿还支付原告货款27336元,被告方孝文辩称其受托购买,本人未收到货物,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方孝文收到货物,方孝武辩称其与本案没有关系,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方孝武购买原告货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主张涉案的货物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货款27336元,对二被告收到货物的事实不予认可,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县金星制钉厂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计241.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