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国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光,河北省逸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站南路。 负责人:徐俊涛,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6号。 负责人:贾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徐国云与被告王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徐国云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国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国云撤回对被告王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鹰手营子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聂国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