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傅荣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陈利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傅荣荣诉被告陈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傅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利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称 原告傅荣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利新在2018年6月10日借款24000元,在2018年11月22日借款24000元,另借2800元合计50800元。然至今未还分文。现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10日,被告陈利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陈利新向傅荣荣借人民币24000元,借一年。”原告傅荣荣在庭上确认该24000元,其中20000元为借款本金,4000元为借款一年的利息,后被告陈利新仅归还4000元利息。2018年11月22日,被告陈利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陈利新向傅荣荣借人民币24000元,借一年。”原告傅荣荣在庭上确认该24000元,其中20000元为借款本金,4000元为借款一年的利息,后被告陈利新仅归还1200元利息,剩余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8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荣荣和被告陈利新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利新应履行返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的义务。因原告傅荣荣在庭审中确认被告陈利新已归还借款利息5200元,故本院确认被告陈利新尚欠原告傅荣荣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800元。
现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利新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利新归还原告傅荣荣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5200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月27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傅荣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傅荣荣负担100元,由被告陈利新负担435元。
原告傅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利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