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首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武陵东路南侧步步高新天地A栋711、712房。
法定代表人:杨维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宏明,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
被告:鲁承香,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现已死亡。
审理经过
原告吉首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宏明、鲁承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吉首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鲁承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首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鲁承香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