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立志,男,****年**月**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先发,鄂州市樊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余辉,男,****年**月**日出生,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申请人:余成,男,****年**月**日出生,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立志诉被申请人余辉、余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辉、余成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申请人以担保人方辉桂提供的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沟支行5万元存单担保,存单号为NO:000097275738。方辉桂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方辉桂身份证号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余辉或余成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3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方辉桂在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沟支行存单号为NO:000097275738存款5万元。 本案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高立志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