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菁丽,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遂昌县。
被执行人:陈志缎,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汪菁丽与被执行人陈志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23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菁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志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汪菁丽借款本金152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保全费172元及执行费1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志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陈志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志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志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志缎名下存款548.69元,扣除保全费172元、案件受理费90元及执行费128元,缴纳个人罚款8.69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50元。截至2021年3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50元,未到位执行标的为15050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志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志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志缎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志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汪菁丽。
综上,被执行人陈志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1123执12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