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帅,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红伟,系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伦鹏杰,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付志辉,男,****年**月**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康民,系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尚勇,系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郭帅与被告伦鹏杰、付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郭帅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伦鹏杰、付志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帅对被告伦鹏杰、付志辉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雪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