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贺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明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月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安徽聚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洁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任贺英与被告李月强、陈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4日被告李月强申请追加陈洁静为本案被告,原告亦同意。2021年3月26日依法由审判员王雅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贺英的诉讼代理人樊明全及被告李月强的诉讼代理人李宁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洁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贺英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任贺英系被告陈洁静母亲,被告李月强、陈洁静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月强因经营鞋类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9年初被告李月强投资设立“平湖百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再次向原告借款70000元。对上述借款被告李月强多次承诺会如数偿还。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月强辩称:原告未提举借条及转账明细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被告李月强认可向原告借款20000元,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被告陈洁静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举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月强、陈洁静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任贺英系被告陈洁静母亲。原告任贺英先后将120000元出借给被告李月强、陈洁静使用,被告李月强在录音电话中亦认可借款120000元的事实。因两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任贺英先后将120000元出借给被告李月强、陈洁静使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月强、陈洁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贺英借款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李月强、陈洁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雅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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