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庆市鑫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路鑫园小区4幢2单元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3480MA2RKR36K。
法定代表人:姚国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建,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海,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盛锦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庆市鑫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盛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鑫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鑫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安庆市鑫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鑫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晓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