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明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中山市联昇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73号2栋厂房首层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QPU18L。
法定代表人:段迪文。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明文与被告中山市联昇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刘明文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文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明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明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