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明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中山市联昇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73号2栋厂房首层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QPU18L。

法定代表人:段迪文。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明文与被告中山市联昇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刘明文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文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明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明文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