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晓,山西明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刚结婚即争吵不断,矛盾爆发后与仇人无异,不久即发展到互不理睬的地步,长期分居且无意维持婚姻关系。2020年10月,原告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同年11月经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晋0108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贵院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多沟通交流,但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再次起诉离婚,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一致同意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樊晓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闫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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