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单衍民,男,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刘宇,男,汉族,无固定住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单衍民与刘宇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5.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起网络总对总及传统查控,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单衍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易新 审判员 李艳玲 审判员 鄂红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