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海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灵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系原告陈海炳之妻。

被告:张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海炳诉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海炳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张敏归还借款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敏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海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灵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张敏向原告陈海炳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陈海炳借款30000元,承诺于2020年8月10日前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海炳、被告张敏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敏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陈海炳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海炳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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