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德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翟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榆县工商局干部,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德全与被申请人翟志平、王彬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黑03民终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李德全申请再审称: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规定,该案财产保全已经超期,不应受法律保护,二被申请人诉讼涉嫌虚假诉讼。2、财产保全期间,车辆由一审法院指定暖库保管,申请人本人没有车库钥匙,故申请人不负任何责任。3、车辆即使申请人不申请扣押,也存在贬值问题,故涉案车辆贬值与申请人无关。4、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将管理费交给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负有监管和保管义务,涉案车辆贬值应该由一审法院承担,与申请人无关。5、鉴定人没有出示鉴定人保证书,一审程序不合法。6、被申请人已经将涉案车辆取走,车辆损毁的损失不应该由申请人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复查争议的焦点是李德全应否因申请诉前保全错误导致翟志平、王彬车辆受损承担赔偿责任。翟志平、王彬在诉讼期间举示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及(2012)鸡东民保第6号、6-1号、6-2号、6-3号民事裁定,足以证明李德全所提起的民事诉讼败诉,其申请翟志平、王彬案涉奥迪A6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因长期扣押造成车辆一定价值贬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损失”的规定,李德全应当承担因败诉,申请诉前保全而给翟志平、王彬造成的损失。李德全申请主张其没有案涉车辆钥匙,未交过保管车库费用,损失应由一审法院承担及财产保全已失效等申请理由已经二审法院审理并予以驳回。本院对于事实及适用法律与二审法院认定一致,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鉴定人没有出示鉴定人保证书,一审程序不合法问题。经查,李德全对黑龙江锦融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二审庭审及答辩中申请人对鉴定程序及鉴定人身份均没有提出异议,现李德全在再审中以此作为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德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德全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