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尹志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皖13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志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尹志杰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尹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志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尹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尹志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