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利勇,河北张利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建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建波与被告张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李建波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建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建波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