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定县昌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府新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祁华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姚月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告:杨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定县昌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月刚、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定县昌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平定县昌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