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洁,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现住略阳县楼。     被告:郭辉,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邱洁与被告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邱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8年7月30日,被告因其母亲住院做手术,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0000元,被告未出具借条,被告承诺5天后还款。借款后被告均以未发工资、经济紧张等为由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还款3800元,还欠6200元一直未归还。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起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郭辉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本院缺席审理,依据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毕业之后一直有联系。2018年7月30日被告郭辉以其母亲住院为由向原告邱洁借款10000元,当天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转账10000元。当时被告承诺,只是周转一下,5天后还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10月7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6月7日分别给原告还款2000元、1000元和800元,尚欠62000元一直未归还。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邱洁提交的与被告郭辉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借给被告郭辉10000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郭辉未按双方的约定期限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邱洁主张被告郭辉归还剩余的欠款6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郭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邱洁借款6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郭辉负担(限收到本判决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英儒                  二0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怀文                      书 记 员   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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