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太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张太芳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太芳名下银行存款1000元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绍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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