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阳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兴。 被执行人:汤晋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杨慧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晋文、杨慧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晋文、杨慧君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庭外和解协议,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光 审 判 员 陈立文 审 判 员 桂胜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