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沛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冯慧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沛林与被告冯慧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30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原告李沛林与被告冯慧仪确认截止至2020年11月10日,被告冯慧仪尚欠原告李沛林借款40000元,利息1000元,合计41000元;二、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冯慧仪分四十一期支付上述款项,从2020年12月份开始支付至2024年4月份止,每月为一期,每期支付1000元,每月的25日前支付;三、案件诉讼费按20%收取即1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慧仪承担,并于2020年12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李沛林。因义务人冯慧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沛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

三、依法审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金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492.56元(含执行费544.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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