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柴某某,男,住大同市云冈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4执575号之五裁定书,于2019年0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柴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柴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0504003701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