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宝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

原审第三人:龙城区大平房镇八棱观小学,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八棱观村。

法定代表人刘达,校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永林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龙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3民初10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林地承包合同》看,双方承包的林地相邻,付宝忠承包的林地东至黄永林承包林地、北至黄永林承包林地。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承包林地的边界问题,即争议地段的使用权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永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审原告黄永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永林的主要上诉理由:一审认定双方争议焦点是承包林地的边界问题是错误的。八棱观小学只有一块林地,于2005年1月7日承包给上诉人黄永林,剩下的只是被上诉人付宝忠的开荒地。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是上诉人的林地与被上诉人的开荒地边界问题。另外本案争议地段使用人系八棱观小学,与任何行政部门没有关系,故一审认为本案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是错误的。被上诉人付宝忠答辩称服从原审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林地承包合同》及现场勘查,本案争议土地现处于权属不清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本案诉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黄永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春义

审 判 员  王淑华

审 判 员  李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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