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伟楚,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02ME0250940U。

法定代表人:麻和祥,村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铭,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钟伟楚为与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伟楚、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伟楚诉称:被告于2016年至2017年之间,雇原告在里佳源高山旧村改造工程运石块,运费一天900元,计100天,运费共计90000元。截止2021年1月24日,尚有运费468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未付。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原告支付运费。为此,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砂石料运费4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被告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雇原告钟伟楚在里佳源高山村旧村改造工程运石块的事实和实际情况不符。首先,高山村旧村改造工程项目是由高山自然村自行开支,设立了高山村挡墙一事一议的专项账户用于支付款项。被告在此之前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过款项,原告在此之前收到的款项也都是从高山村专项账户中支出。其次,高山自然村村民自己组织了领导班子以及成员小组进行旧村改造的商议和决策,被告并未参与其中。再次,被告也从未与原告签署过合同,也没有对其进行过雇佣、委托或者发包,原告未从事过任何事项。从(2021)浙1102民初113号、114号案件中的原告陈先平和麻光荣提供的合同里面也可以看出,合同的甲方是高山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即高山自然村,和里佳源村民委员会不产生任何关系。因此,本案的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村民委员会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二、高山自然村和里佳源行政村,一个是自然村,一个是行政村,这两个村之间的经济财务完全独立核算。里佳源行政村不应该承担高山自然村的债务和开支。行政村是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农村基层管理单位,是政府为了便于管理建立的中国最基层的农村行政单元,自然村隶属于行政村。几个相邻的小村,可以构成一个大的行政村,但是自然村和行政村之间仍然收支独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中,也明确了遵化市小厂乡头道村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时认定村民小组或者说自然村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实际上,将村民小组纳入到我们民事诉讼法所说的第四十八条的其他组织的范畴内。也就是说,自然村在法律上是进行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在本案中发生的运输砂石料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是高山自然村。三、原告所述的款项数额不具有真实性,原告已经通过高山村挡墙一事一议专项账户发放了70多万元的总工程款项到高山自然村的会计处。至于高山自然村会计有没有发放到本案原告手中,这个是高山自然村自己的事情。具体的流水账户因为最近这段时间村委的人员都在进行内部的紧急培训,还没有找出来,如果法庭允许的话,我们在庭后提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9日,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双委决定对高山自然村进行旧村改造,旧村改造所有资金债务由高山自然村自负盈亏,行政村协助处理政策。2015年8月15日,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双委形成意见,旧村改造资金由高山自然村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使用,行政村不提留,出现负债行政村不承担债务。2015年10月11日,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双委对高山自然村旧村改造自筹资金进行一事一议。原告为该旧村改造运输石方等材料,其中2016年6月出勤16天,2016年7月出勤15天,2016年8月出勤14天,2016年9月出勤13天,2016年11月出勤15天。以上出勤共73天,其中58天为每天报酬900元,另15天为每天报酬1000元,合计应支付原告报酬67200元。之后,原告获得部分款项,剩余46800元报酬未予支付。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并据以采信的证据有:一、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考勤表、会议记录、发放清单;二、被告提供的说明、党支部组织生活记录本;三、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双委决定对高山自然村进行旧村改造,虽然内部约定旧村改造资金由高山自然村负责,但不影响原告向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村民委员会行使权利。原告未获报酬468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该报酬,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应由高山自然村承担责任,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村民委员会不需承担责任,该辩称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钟伟楚报酬人民币4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里佳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毅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许潇蓉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