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葛明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陈军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关于葛明忠与被执行人陈军朝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03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陈军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明忠支付损害赔偿金共计122108.64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2元,由原告葛明忠承担470元,被告陈军朝承担1332元。因陈军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葛明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账号为:62×××56_156_1的中国建设银行一个;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账号为:62×××87_156_1的中国建设银行一个。共计二个银行账户。2022年8月30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无财付通账户余额,无支付宝账户余额、无证券、无网银在线(北京)账户余额。
三、向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平顶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前往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前往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为: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住房公积金58000元,本院予以扣划,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4年9月21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到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7230元,未执行标的为64878.6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人可以聘请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