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运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雅,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长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长城。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运孝与被执行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长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安仁县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