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2F-3F、12F-15F、30F-31F。 负责人:韩宪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红婷,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帮,女,****年**月**日出生,无业,住青海省湟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海萍,女,****年**月**日出生,无业,住青海省湟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成芹,女,****年**月**日出生,湖南衡阳财经学院大三学生,住青海省湟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成蓉,女,****年**月**日出生,西安交通职业学院大三学生,住青海省湟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大通职业学校一年级学生,住青海省湟中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兴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1栋2层AD201号。 法定代表人:唐其健,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 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秀帮、魏海萍、刘成芹、刘成蓉、刘某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兴合物流有限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鸿 审判员 吉素梅 审判员 陈晓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铁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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