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燕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燕芬因与被上诉人党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燕芬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燕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燕芬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燕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