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国庆(绰号“国猴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汝城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25日被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7日被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汝城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国庆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21)湘1026刑初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国庆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案的事实和证据,讯问了上诉人何国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国庆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何国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国庆撤回上诉。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6刑初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