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盱眙洪优日用百货店,住所盱眙盱城新华小区四区2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30MA1W756R98。
法定代表人:施园林。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审理经过
原告唐海燕诉被告盱眙洪优日用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唐海燕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海燕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盱眙洪优日用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海燕负担。唐海燕多交的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