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晋能集团山阴治金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大同市。 被告:晋能集团山阴治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岱岳乡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陈鼎,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华与被告晋能集团山阴治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张新华于2019年11月5日以其与晋能集团山阴治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新华所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新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新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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