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晋能集团山阴治金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大同市。 被告:晋能集团山阴治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岱岳乡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陈鼎,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华与被告晋能集团山阴治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张新华于2019年11月5日以其与晋能集团山阴治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新华所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新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新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