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国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司永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县,现住青县。

原告:吴永法(吴永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金炳武,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青县。

原告:王培岩(王陪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牛振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国龙、司永宽、李刚、吴永法、金炳武、王培岩与被告牛振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国龙、原告司永宽、原告李刚、原告吴永法、原告金炳武、原告王培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振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国龙、司永宽、李刚、吴永法、金炳武、王培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六原告劳动报酬349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雇佣六原告在其承包的青县天鹅堡工地从事钢构预制安装,截止2021年5月21日被告共拖欠六原告劳动报酬34950元,被告出具欠条。经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得起诉。

被告辩称

牛振兴未提交答辩意见、未举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牛振兴雇佣六原告在其承包的青县天鹅堡工地从事钢构预制安装。截止2021年5月21日被告牛振兴拖欠六原告人工费34950元(梁国龙8400元、司永宽6700元、李刚3450元、吴永法4500元、金炳武4900元、王培岩7000元)。被告牛振兴出具欠条且承诺于2021年5月22日还清,该款至今未还。

另查明,吴永发(欠条所载)系本案原告吴永法,王陪岩(欠条所载)系本案原告王培岩。

上述事实由牛振兴出具的欠条、青县村民委员会证明、沧县民委员会证明及六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六原告与被告牛振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付出了劳务,被告当按约定支付劳务费。被告拖欠劳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牛振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梁国龙劳务费8400元、司永宽劳务费6700元、李刚劳务费3450元、吴永法劳务费4500元、金炳武劳务费4900元、王培岩劳务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牛振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