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清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商丘市睢阳区建业十八城)。
被告:马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领与被告马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清领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清领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