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秦跃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事雄,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中,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紫龙湾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灰汤镇。
法定代表人徐世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旷继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南紫龙湾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紫龙湾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三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三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274元,上诉人湖南紫龙湾温泉度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297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