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乃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扶绥县东门镇咘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扶绥县东门镇咘练村旧咘练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51421ME2637014T。

法定代表人:吴继权,村委会主任。

被告:广西扶绥启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东22号空港大厦主楼9层901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6L322L(1-1)。

法定代表人:李学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更森。

被告:广西扶绥县水利局,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南密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21007753435W。

法定代表人:黄文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德,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乃周与被告扶绥县东门镇咘练村民委员会、广西扶绥启源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扶绥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乃周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吴乃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乃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原告吴乃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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