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爱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嵘,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林,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先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爱华与李先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许爱华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爱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爱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许爱华负担。